基督徒的金錢觀
路德主張個人財產私有制。這是因為基督呼召基督徒服務鄰舍,為鄰舍付出(
如果一個基督徒要奉獻某件東西,他必須先擁有這東西。一無所有的人,無法奉獻。並且因為他明天、後天,和明年都要奉獻(因基督要求人活著就要施捨),所以,他不能今天把所有的一切都給出去。因此,因為我們的主基督吩咐我們要奉獻,所以,祂所命令的人必須有能力奉獻,即:是那些擁有某些財產,可以奉獻的人。——馬丁路德(WA 51:384)
擁有金錢、財產、名譽、權力、土地和僕人,都是屬於世俗的範圍;如果沒有這些,世俗不能持續。如果一家之主甚麼都沒有,他就無法供應家庭和僕人所需。所以,一個主人或侯爵不應該、也不能貧窮,因為他的身分和職責都要求他必須擁有這些東西。如果我們都成為一無所有的乞丐,這個世界就不能持續。——馬丁路德(AE 21:12)
上帝要求我們為他人而活,不為自己而活(
愛讓人奉獻財富,支持國家,補社區之缺,或關愛他人。就如教會早期凡物共用一樣(
但是,只有當人擁有財富時,才可以分享。上帝的道沒有命令所有人都這樣行。「福音並沒有要使財產共有,除非人們自願作使徒和門徒們在使徒行傳第四章作的事。」(AE 46:51)」
基督徒仍然在世界上時,他不能沒有任何個人財產和必需品。但是,福音已經釋放了他。他不被這些屬世物品綑綁。他不再為吃喝用,和其他一切需用擔憂。因為,基督徒相信天父上帝在祂聖善的旨意中必然供應我們一切所需(
這信心已經讓
基督徒可以時刻歡喜地犧牲甚至生命(
或為了福音的緣故,在受逼迫時失去財產(
或為了鄰舍的好處,愛人如己(
為了讓基督徒有能力如此服事和幫助他人,上帝就必需先將財產賜給基督徒。服事他人就是基督徒私有財產的目的了。
在上帝的眼中,一個人有多餘的財物,卻不幫助鄰舍,就是不法的、偷來的財物。他偷了上帝給人應該給予他人、借貸予人,容許被拿走的東西。因此,常言道: 「最大的大人物,就是最大的賊。」 因為「他們剩餘得最多,付出得最少。」——馬丁路德(WA10.3:275)
註解一:回到原文路加福音10:30-37 30 耶穌回答說:「有一個人從耶路撒冷下耶利哥去,落在強盜手中。他們剝去他的衣裳,把他打個半死,就丟下他走了。31 偶然有一個祭司從這條路下來,看見他就從那邊過去了。32 又有一個利未人來到這地方,看見他,也照樣從那邊過去了。33 惟有一個撒馬利亞人行路來到那裏,看見他就動了慈心,34 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傷處,包裹好了,扶他騎上自己的牲口,帶到店裏去照應他。35 第二天拿出二錢銀子來,交給店主,說:『你且照應他;此外所費用的,我回來必還你。』36 你想,這三個人哪一個是落在強盜手中的鄰舍呢?」37 他說:「是憐憫他的。」耶穌說:「你去照樣行吧。」
註解二:回到原文羅馬書14:7-8 7 我們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活,也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死。8 我們若活著,是為主而活;若死了,是為主而死。所以,我們或活或死總是主的人。
註解三:回到原文使徒行傳4:32-35 32 那許多信的人都是一心一意的,沒有一人說他的東西有一樣是自己的,都是大家公用。33 使徒大有能力,見證主耶穌復活;眾人也都蒙大恩。34 內中也沒有一個缺乏的;因為人人將田產房屋都賣了,把所賣的價銀拿來,35 放在使徒腳前,照各人所需用的,分給各人。
註解四:回到原文馬太福音6:32-33 32 這都是外邦人所求的。你們需用的這一切東西,你們的天父是知道的。33 你們要先求他的國和他的義,這些東西都要加給你們了。
註解五:回到原文馬太福音16:25 因為,凡要救自己生命的,必喪掉生命;凡為我喪掉生命的,必得著生命。
註解六:回到原文馬太福音5:40 有人想要告你,要拿你的裏衣,連外衣也由他拿去;
註解七:回到原文馬太福音22:39 其次也相倣,就是要愛人如己。